上海市202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意見(第二批)
2026-01-06 來源:上海公務員局 瀏覽量:175
根據《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現將本市202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中已認定的違規違紀考生信息和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違紀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發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我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認可違規違紀事實和處理意見。聯系電話:021-96999001。對評卷過程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處理。
陳述申辯期滿,違規違紀行為和處理意見經復核無誤的,將按照考生在考試報名時登記的通訊地址郵寄送達《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決定書》,因通訊地址信息變更、錯誤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送達的,本公告視為送達。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上海市公務員局
上海市職業能力考試院
2026年1月5日
違規違紀信息及處理意見
| 序號 | 準考證號 | 考試日期 | 考試科目 | 違規違紀行為 | 處理意見 | 處理依據 |
| 1 | 10125250118 | 12.7 | 申論 | 在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 | 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處理 |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六條第六款 |
| 2 | 10125471621 | 12.7 | 申論 | 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 | 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處理 |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六條第四款 |
| 3 | 10125472221 | 12.7 | 申論 | 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 | 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處理 |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六條第四款 |
| 4 | 10125511122 | 12.7 | 申論 | 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 | 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處理 |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六條第四款 |
| 5 | 10125751020 | 12.7 | 申論 | 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 | 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處理 |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六條第四款 |
| 6 | 20725111619 | 12.7 | 申論 | 在規定以外的位置標注本人信息 | 所涉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為零分處理 | 公務員錄用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第六條第四款 |
原標題:上海市202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筆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意見(第二批)
文章來源:https://rsj.sh.gov.cn/twjcl_17831/20260105/t0035_1437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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